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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检察院典型案例】“4.16”跨国电信诈骗案
2020-12-08 10:24: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4.16”跨国电信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7年以来,被告人BASTY(化名)等8人诈骗团伙冒充美国军人、外籍工程师等身份,通过QQ、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主动联系被害人王某、戴某等人,在建立“恋爱”或“朋友”关系骗取信任后,以邮寄现金包裹需要通关费、垫付费用等名义陆续骗取被害人多次转账汇款至指定帐户。犯罪嫌疑人BASTY、PHILIP、KK、BENNY、SAMI(均为化名)明知是诈骗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卡收款、提现等方式转移赃款,并收取5%至22%不等的提成。犯罪嫌疑人曹某、叶某、许某在其提供的部分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后,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分别为KK、BENNY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帮助转移赃款,牟取非法利益。其中,犯罪嫌疑人BASTY、PHILIP、KK、BENNY、SAMI诈骗数额分别为人民币240余万、140余万、150余万、49万余、14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叶某、曹某、许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97万、48万余、13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2018年3月6日,徐州市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BASTY 等8人所涉案件移送至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4月3日将案件转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州市检察院

  二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因案件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

  2018年10月15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19年3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16”跨国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BASTY等5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四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附加驱逐出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叶某等3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8名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1.针对查证困难问题,实质性引导侦查,围绕客观证据强化指控体系。案件承办检察官先后拟定32条补充侦查取证意见,会同侦查人员多次到公安网监部门,深入挖掘电子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等设备内的数据反复进行梳理,通过电子勘验和电子检查,及时、全面固定犯罪嫌疑人聊天记录、被害人转账照片等有罪证据。

  2.依据片面共犯理论,以事前是否明知为节点,依法认定BASTY等5人为诈骗罪共犯,叶某等3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对BASTY等五名非洲籍嫌疑人及叶某等三名中国籍嫌疑人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入片面共犯理论,以事前是否明知为节点,将五名非洲籍嫌疑人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其他三名中国籍嫌疑人因事前不明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结合嫌疑人供述、已收集的被害人供述以及银行交易记录,依法对五名犯罪嫌疑人追加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根据《意见》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本案中,结合嫌疑人供述、已收集的被害人供述以及银行交易记录,依法追加认定被害人数量,对于五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追加认定诈骗犯罪数额人民币30万元至70万元不等。

  4.有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SAMI犯罪数额。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国外聊天软件“WhatsApp”(瓦次普)中发现,犯罪嫌疑人SAMI与BASTY之间存在较为隐蔽的聊天记录,通过到反诈中心调取对应被害人的银行转账记录,并要求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了取款时间、金额等细节,最终证实了SAMI委托BASTY代为取款的事实,以此准确认定了犯罪嫌疑人SAMI的犯罪数额。

  【典型意义】

  电信诈骗犯罪系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采用非接触方式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近年来,电信诈骗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愈发呈现出跨地域、团伙作案、难辨认、受害范围广等特点,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通过本案的办理,给8名实施跨国电信诈骗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有效地打击了电信诈骗犯罪行为,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同时也为办理同类型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