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是一千多年前诗人杜甫的感叹。如今,住房,依然是百姓生活中最重要的因素。围绕着房屋产权、阳光权、使用权等等产生的悲欢离合,困扰着一些百姓。有人携带着一纸判决书走进了徐州市检察机关。为了让公正的阳光照进每一间屋子,照亮每一个心房,检察官们付出了艰苦的努力!
“你们爱去哪告去哪告,我还告诉你们,楼梯间就是属于我们家的,想用楼梯间啊?拿钱来,不然门都没有”,楼梯间真就像这话里所说的属于一楼吗?
为了这一楼楼梯间的权属,张宇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终于能够名正言顺的使用楼梯间了。
买房中的真清楚与真糊涂?
张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宇是案涉房产的共有人,并要求确认一层为薛锋所有,二层为张宇所有,局部三层、楼梯为薛锋、张宇共有。这二人究竟有什么矛盾要闹到法院去呢?
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张宇和李明协商共同购买案涉房产,房产结构为三层,其中第三层是阁楼,约定李明购买一楼,张宇购买二楼,由李明出面与卖方王民签订买卖合同。双方未对阁楼进行约定,张宇是真糊涂。
2011年,李明办理公证声明,将案涉房产购买人变更为薛锋。上述房产所有权被登记在薛锋名下。张宇一下子就慌了神,李明将案涉房产全部变更到薛锋名下,而张宇应当是二楼的所有人。此时的张宇应当何去何从?由此引发的上文的诉讼。
来而不往非礼也,你告我也告
百密一疏,该判决虽然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问题进行明确,但没有明确楼梯间的归属。因张宇长期使用楼梯间堆放杂物,2012年,薛锋将张宇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宇返还案涉房产一层楼梯间,并支付楼梯间的使用费。
张宇拿到开庭通知书时气的浑身直哆嗦,让她支付楼梯间的使用费简直是无稽之谈。原先的诉讼认定楼梯属于共有,那么楼梯间也应当是共有,张宇认为既然是共有,那你可以用,我自然也可以用,凭什么要支付使用费?
法院审理认为,楼梯与楼梯间是不同概念,楼梯间系楼梯下方的室内独立空间,不具备楼梯的通道作用,因一层属于薛锋购买,故判决楼梯间不宜认定为共有部分,应为薛锋所有,张宇因长期使用该楼梯间需按照楼梯间面积、地段等支付楼梯间使用费4万元。
事情真的就这样结束了吗?
检察监督促公正
张宇下定决心,非得把这个事给掰扯清楚不可。2019年3月,张宇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生效裁判监督。
案件受理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官认真倾听了张宇的诉求:当时我和李明约定买房,没有对楼梯间归属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楼梯间应当属于业主共有,不是一楼单独所有。现在李明把房屋转给了薛锋,薛锋不让我用楼梯间,说楼梯间是他的,还向法院起诉我,让我支付使用费,法院判决认可楼梯间属于薛锋,判我支付4万元的使用费,我实在是太冤了。
检察官为了了解清楚案件真实情况,便来到案涉房产进行实地的调查核实,发现该房一楼和二楼的构造完全一样。本案诉争的楼梯间是在楼梯正下方的独立空间,可以用来存放东西,能够起到储物的作用。
检察官在办理本案中也产生了一些疑问:薛锋和李明是什么关系?薛锋和李明办理案涉房产公证的时候张宇知不知道?张宇与李明购买案涉房产的时候为什么让李明出面与王民签订买卖合同?张宇和薛锋又有什么错综复杂的关系?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调取了张宇与薛锋所有纠纷的卷宗材料。
原来张宇与李明系好友关系,李明把案涉房产所有人变更成了自己的儿子薛锋,且完成了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张宇知道此事后,因变更房产所有权没有通知自己,且房产证上写成了薛锋的名字,自己的二楼也写的薛锋所有,故张宇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分割房产以确认自己的所有部分。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案涉房产一层为薛锋所有,二层为张宇所有,局部三层、楼梯为薛锋、张宇共有。
就本次楼梯间的诉讼而言,法院确认楼梯间为薛锋所有,张宇使用需支付费用,这让张宇有种哑巴吃黄连的感觉。
检察官根据调查情况,查阅相关法律认为:本案中涉案房产共三层,该房的楼梯属于公用建筑面积,符合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所有权,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同时,法院也判决楼梯属于张宇、薛锋共有,也就意味着楼梯自地平面以上至房屋顶楼梯所占用的全部空间区域属于共同共有,楼梯间自然属于共同共有。本案中,张宇依法享有对楼梯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改判:张宇、薛锋双方共同协商管理使用案涉楼梯间;张宇支付给薛锋前期独自使用楼梯间的费用2万元。
【检察官提醒】
楼梯间为独立空间,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它的使用权是及于所有共有人的,各个共有人对楼梯间享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不过,检察官也建议处理楼梯间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兼顾亲临友善、和谐相处的原则,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