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案范围
2017-11-02 14:48: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贪污贿赂罪案。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款案等。 

  2、渎职犯罪案。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等。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