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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检务须知
2017-11-02 14:47: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职能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报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和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二、群众来访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控告、举报、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二)来访者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应当提供自己和被控告、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但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应尊重其意愿。 

  (三)来访者须对其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来访者要文明、礼貌,服从管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物。 

  (五)集体来访者,应当推选3-5名代表具体表达诉求。需要到接待窗口以外的指定接待场所接待的,应当遵守接待场所相关规定,不得携带除信访材料以外的物品入内。 

  (六)来访者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三、举报 

  (一)举报的形式 

  1、当面举报。举报人直接到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当面反映有关问题。地址:徐州市西安南路128号。 

  2、电话举报。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 

  3、信函举报。举报人将要反映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邮寄到:徐州市检察为民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21006。 

  (二)举报线索受理审查: 

  1、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处理。 

  2、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3、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 

  四、刑事申诉 

  (一)受案范围 

  1、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属于本院管辖; 

  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申诉材料齐备。 

  5、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3、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三)、刑事申诉受理审查: 

  受理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