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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区检察院联合法院等3部门出台意见 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2020-11-17 16:27: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泉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企业破产清算民事诉讼监督案时发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存在未实现共享信息、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缺失、沟通联络不畅等问题,导致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有效化解企业破产难题,泉山区院联合区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会签《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聚力打造更加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建立破产案件信息通报机制。《意见》明确,区法院在作出受理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裁定后,及时书面通报区检察院、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随即暂缓受理该企业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对该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检察机关及时移送在案件中发现的涉案企业财产线索。法院因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分配完结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应及时通报行政审批机关,由后者告知破产企业管理人依法履行注销登记职责。法院指定的企业管理人调取企业财产情况、有关档案资料时,区检察院、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意见》规定,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重大债权虚假申报,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故意销毁财务会计凭证,审计、评估、鉴定重大失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有侵害可能的情形,区检察院、法院、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相互移送相关线索,并依法进行处置。对发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涉嫌犯罪,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后未得到依法查处的,可以向检察机关通报相关情况,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三、建立破产案件沟通联络机制。《意见》规定,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区检察院、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管理人遴选、听证会、债权人会议等,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解决法律适用、社会风险防控、疑难复杂问题等,共同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敏感、社会反应强烈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问题线索,可以随时互派或互邀人员进行会商研讨。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