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山区院制定出台《关于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细化27项具体举措,更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检察权廉洁规范运行,全面提升司法质效。
一、细化设置要求,明确适用范围。《实施办法》规定,适用案件范围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适用监督对象为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检察人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办理规定,统一司法办案标准和流程。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充分保障涉案人员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二、注重衔接配合,增强监督力度。一是相关职能部门和检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检规和办案规定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务督察专岗处理。二是检务督察专岗要把认罪认罚案件纳入督察重点,特别关注作出不起诉决定等6类案件办理。对于依职权发现或者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三是分管院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检务督察专岗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在履职中不负责、不担当,未及时发现、处置、整改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问责。四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司法管理责任,员额检察官在办案中,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要做到全面、如实报告和记录,切实防止不当交往、利益交换等违纪违法风险。
三、健全工作模式,严格规范管理。一是加强智能量刑辅助软件应用。计算刑期时运用智能量刑辅助软件,参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确存在困难的,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幅度不应超过10%。对量刑指导意见未涵盖的罪名,比对3年来本市同类犯罪判决提出量刑建议。二是加强流程监控。案管部门应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管理平台,加强对办案期限、强制措施等关键节点、重点问题的监控和预警,对不规范问题,提示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纠正,并记入员额检察官司法档案。三是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刑执部门应对在押人员广泛开展宣传,立足刑执职能加强认罪认罚案件监督。办案部门与刑执部门要联通协作,对认罪认罚后符合变更条件的案件,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四是加强控申案件监督。控申部门应依托受理审查控告申诉案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司法救助案件等,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进行监督。
四、突出机制保障,提升工作质效。一是建立改变侦查机关认定情形报备机制。员额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出现改变定性、增减罪名、事实,可能影响量刑档次情形的,应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理由。二是建立不起诉案件逐案集体讨论机制。对于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拟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员额检察官应提交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三是建立办案风险逐案提示承诺机制。认罪认罚案件办结时,员额检察官应填写《办案风险提示表》,一案一表签字承诺,随案附卷。四是建立“三书审查”工作机制。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三书”审查作为防控认罪认罚案件办案风险的重要抓手,对改变定性、增减罪名、事实的案件进行“三书”抽查比对,发现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向检务督察专岗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反映。五是建立随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每季度每名员额检察官承办的认罪认罚案件不低于2%的比例随机抽取认罪认罚案件,对案件办理的全流程进行质量评查。六是建立案后回访监督机制。检务督察专岗每年抽取每名员额检察官不低于5%的认罪认罚案件,适时进行案后回访,运用电话、面谈、问卷等形式,回访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全面了解检察人员司法行为是否廉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