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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亲权”强力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0-04-13 09:20: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作者:李香

  近日,一则“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多年”的新闻充斥各大媒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何以为家?当生存权都难以保障,性侵类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的几个痛点不可回避,值得深思。

家庭理应保障孩子人身的自由和安全

  如果监护人全力履职,很多单亲家庭中的孩子都能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然而,司法实践中,因家庭重组或监护困难,导致未成年子女监护模式改变,有时出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性侵行为,不易防范,顾虑于家庭关系,通常不易发觉。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人需要增强防护意识,多与未成年子女沟通交流,普及必要的防护知识。如遇侵害,除诉诸法律外,还需注重被侵害子女的心理和精神帮助,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

女童保护应是校园普法的必修课

  女童保护最初在2013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逐步走进校园普法课堂,对于性侵害的形式、维权渠道及如何远离性侵害等常识问题都有涉猎。但是,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被侵害女童不知道被性侵,没有维权意识,甚至被灌输是“正常现象”,很多性侵害案件系在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普法宣传后被发现,一定程度说明,还有一些性侵类案件因为被侵害女童没有认识到被侵害而成为“隐案”。女童保护普法还需强化,要成为校园普法的必修课。

社会支持的综合救助要有所作为

  在性侵类案件中,法律责任的追究仅是事件处理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当因没有及时获得赔偿而出现生活求学、法律维权、医疗救治等方面的困难,可以向民政、妇联、司法等多部门获得社会支持。实践中,社会支持的线索通常在案件被广为周知或进入司法程序后才被相关部门知晓,具有天然被动性。如果第一次被侵害后,被侵害女童就寻求了法律援助、心理介入,身心伤害可以及时止损。建议相关部门或组织,要多措并举让公众了解部门职能,确保孩子“求助有门”。

司法部门应兼顾案件办理和人文关怀

  办案不仅仅是证据的梳理分析,更是梳理别人不可重来的人生,需要有法律情怀,更何况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仅是诉讼程序,不能达到普法质效。性侵类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性工作人员办案,向当事人阐明“零容忍”的办案理念,“一站式”询问,解释案件的证据要件、难点和关键点,辅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司法救助,耐心倾听,注重答疑解惑,让当事人感知到法律的温度,获得精神支持。精神在,人就不会倒下。不仅是当前新闻话题下的被侵害女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是社会的明天和祖国的未来。当家庭亲权无力保障甚至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安全等生存的基本权利时,这时需要政府、社会、司法等领域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以“国家亲权”强力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展现国之“大家”。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