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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2021-01-27 11:3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电信科技的发展,让人民的交流变得更加简单快捷,但是在科技的发展过程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随之不断翻新。很多从事销售行业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都能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不仅严重危害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而且也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密切关联。

  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微信平台向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出售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72527条,获利人民币33565元。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0年8月5日,沛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对黄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