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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万万没想到 挖机抓斗被盗 警示:保护财物 防患未然
2021-01-26 17:11: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先后多次骑车至沛县大屯镇某加油站、某网吧等地,采取顺手牵羊的方法,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电瓶和挖掘机抓斗等物,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余元。在盗窃抓斗时候,还在现场使用锤头铰钳等工具暴力拆除多个抓斗,赃物被其销赃,赃款被其个人花用。当讯问嫌犯的时候,嫌犯交代,他以为抓斗会贵一些,而且抓斗好偷,一卸就可以拿走了。盗窃多次,销赃几千元,面临牢狱之灾。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人员巡查时,主动交代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这种大型机械,很多零部件都会是小偷的目标物,就像有的小偷偷汽车轮胎一样,身边的财物一定要好好看管。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