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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经营不可取 代购代进了监狱 警示:正规经营
2021-01-13 09:5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出现很多代购从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代购化妆品、日用品以及药品,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市场监督制度的完善,这些代购商家如果没有正规的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就会破坏国内的经济发展。下面就是代购商家从日本代购药品获刑的案例。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通过邮寄或从他人处购进日本生产的治疗鼻炎、结实、咳嗽、失眠、高血压等各类疾病药品,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经审查,上述药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没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批准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文号,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国内通过淘宝网店、微信朋友圈向外销售数额巨大。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沛县公安局主动投案。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沛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某上缴违法所得30万;被告人王某甲上缴违法所得17万;被告人陈某某上缴违法所得3万。

  2019年6月13日,沛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朱某某、王某甲等人作出刑事判决:

  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十万元;

  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处王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