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村委会召集村民投票 非法转让土地牟利获刑
2021-01-13 14:2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就是有一些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私自将国家的土地非法转让、买卖。

  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在明知沛县某镇4.09亩土地以及9.83亩土地均是耕地的情况下,以通过组织沛县某镇居委会小组(以下简称新民三组)村民投票的方式,将上述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97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准备将已收取的人民币400万元分给村民时,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对涉案资金予以冻结。2019年1月30日,吴某某将非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上缴公安机关。

  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备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9月3日,沛县检察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陈某某、白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2月3日,陈某某因意外死亡,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裁定终止审理。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对白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