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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便利店”岂能任性“便利” 违规向未成年售卖香烟亟需加强整治
2020-07-20 08:29: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吸烟不仅损害身体健康,更对其心理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睢宁县院通过对全县中小学周边34家便利店进行调查发现,竟有61.7%商店没有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标识,且有少数店主竟然公然向未成年学生售卖香烟,严重危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该院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狠抓监管、强化治理。

  一、未成年学生“学帅耍酷”养成不良“嗜好”。未成年学生抽烟问题多年来一直存在,主要集中在中学阶段,近几年甚至呈现“低年级”化趋势。吸烟已经成为部分未成年人结交不良朋友、走上违法犯罪的起点。睢宁县院通过对睢宁中学、睢宁第二中学和县新城区学校进行抽取调查发现,中学生中男生吸烟比例较高,少数女生也有吸烟行为。这一阶段学生处于青春期,自我意识不断显现,表现欲逐步增强,认为吸烟“很酷”,将吸烟与“成熟、洒脱”联系在一起,加之电视、网络等娱乐媒介和社会“香烟外交”的影响,部分中学生克制不住,染上了抽烟恶习。

  二、不法店主贪图“蝇头小利”不惜踏破“红线”。商家经营追求利润不可否认,但是任何经营活动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睢宁县院在对县第二中学附近商店进行暗访中发现,几名身着校服的初中男生走到某商店前,熟练的向老板买烟,老板似乎习以为常,没有任何迟疑从柜台底拿出香烟卖给学生,一切行为非常“默契”。办案干警后对该店老板询问了解,该校经常有学生前来购烟,而且购买的多是中低档香烟,每包也就两三元不等的利润。但是利润再少,也触犯了法律红线,检察机关及时将该线索移交睢宁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置。

  三、执法部门检查“走马观花”导致监管“空白”。

  睢宁县烟草专卖局作为对县区烟草市场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对辖区范围内违反烟草专卖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但是,睢宁县院在调查中共发现校园周边8户便利店属于无证经营,且多数未在明显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多个学校老师也反映存在学生抽烟的问题。睢宁县烟草专卖局虽然每年组织监督检查,但检查存在”“走过场、搞形式”的现象,导致对烟草售卖监管基本处于“放任”状态,监督查处效果不佳。

  检察机关对此建议:一是汇聚合力开展专项整治,形成高压态势。建议烟草专卖局牵头,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明委等单位依法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对睢宁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100米内商户进行摸排检查,对于已经取得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商户,未张贴醒目,责令整改。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立案查处,并补充发放张贴禁售烟草制品标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严肃处理,形成打击合力。二是完善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形成常态化管控。按照“逐校检查、逐步登记”的原则,对校园周边商户进行全面梳理,围绕排查问题进行常态化整治,形成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在中小学周边依法合理布局管理,通过划定红线,严格把关,确保不漏一户、不增一户,全部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三是加大宣传积极引导,营造保护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店布局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定期组织对学校附近经营者进行组织培训和法律宣传;同时公布“12313”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预防未成年人买买烟、吸烟行为,助力构建坚实的“禁止中小学生吸烟”防护网。

  编辑:刘洋